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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公布十张罚单苏州银保监这个操作漂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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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苏州银保监一口气公布十张罚单,五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被处罚。涉及的五家单位分别是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熟分行王庄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陕西凯森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

虚发绩效套费苏州光大永明遭五连罚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1号、5号、6号、7号、8号罚单均给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1号罚单给了该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斌。据查,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其中银保业务部通过制定虚假加佣方案,将相应款项打入销售人员工资卡中,银保业务部回收相关款项,并汇总统一调配。银保部三次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发放情况表、银保业务人员财务总佣金报表、激励兑现当月相关财务报表,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可证明。

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刘斌负有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认为,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故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5号罚单指向苏州光大永明,监管部门查明其三大违规:一是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二是业务资料不真实,苏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三是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苏州光大永明向苏州银保监分局报送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该报告中“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排查结果为“经排查,没有发现虚列费用报销的情形”,未涉及该公司应当报送虚列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事项。

监管部门认为,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故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15万元;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15万元。三项合并,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号罚单给了苏州光大永明总经理宁显昆,对其分公司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宁显昆负有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合计并处5万元罚款。

7号罚单给了苏州光大永明银保业务部经理包美林。监管部门认定,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其中银保业务部通过制定虚假加佣方案,将相应款项打入销售人员工资卡中,银保业务部回收相关款项,并汇总统一调配。对此,包美林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8号罚单给了苏州光大永明团体业务部经理何伯圣。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其中团险业务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佣金套取资金。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何伯圣负有直接责任。何伯圣被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挪用贷款,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股市

2号罚单指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主要违法事实是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股市。该分行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3号罚单指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王庄支行,主要违法事实是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处罚款六万元。

4号罚单给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主要违法事实是涉企收费质价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变更经营场所报送的材料竟是编造

9号、10号罚单则剑指陕西凯森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寅丹和其所在的苏州分公司。其主要违法事实是编制虚假报告材料。具体经过是陕西凯森苏州分公司准备材料并由陕西凯森总公司向苏州银保监分局提交了陕西凯森苏州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报告及附件。报告的资料内容显示,陕西凯森苏州分公司新的经营地址为“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号游站商业中心1号楼室”。但经调查,陕西凯森苏州分公司实际并未租赁该室用于业务经营。经营场所变更的报告材料为陕西凯森苏州分公司编制的虚假材料。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寅丹负有直接责任。

监管部门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针对编制虚假报告材料行为,决定对周寅丹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对陕西凯森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编制虚假报告材料行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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