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行政执法现状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执法的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一)专业人员不足。宅基地的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划给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但是专业管理人员没有划转。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宅基地的专业人员短时间内难以到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将由农民集体所有分配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宅基地视作为私人所有,没有建房审批意识,同时,由于农村建房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盲目追求房子的高和大,明知违法仍然私自建房。
(三)村组干部管理意识缺位。房子是多数村民的一生积蓄建起来的,乡里乡亲的,碍于情面,不想管,在没有问责的背景下,也不愿意管。
(四)案件移送机制不畅。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一些片面做法,凡是农民建房的矛盾问题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发现不属于农村宅基地问题,要移送案件到相关部门,往往较难。
(五)细化的法律法规条文未出台。只规定了农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和不予批准条件,农村农民住房建设的实质条件不够明晰即农村村民满足哪些条件就可以建房不够明确。而且政府在建房审批上具有相当大的自由权,农民建房权缺乏有效保障。从对《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的解读,可知,农村村民需要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农村农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形式主体,却没有对“户”做一个清晰的界定。
二、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执法的职责
《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11号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因此,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的管理职责是明确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八条是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执法的重要依据,对农村村民破坏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查处不能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更不能超越《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职权范围。
三、宅基地行政执法的流程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二)农村宅基地构成要件
第一、享有农村宅基地权力的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宅基地占用的土地必须是集体土地;
第三、宅基地占用的土地类别必须是建设用地;
第四、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才是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不是以住人来界定的,有人认为只要建房住人占用的土地就是农村宅基地,这是不正确的。
(三)宅基地执法过程
一看手续,二查地类,三立案,四强制执行。
看手续:查看有无建设手续,个人申请书,村委会的审批、公示程序资料、上报乡镇提请批准资料,乡镇审批手续,四方在场的四址划定程序资料。根据手续判断是宅基地还是其他建设用地,如果不是宅基地,依法移交;
看地类:看完手续后,如果不是集体建设用地,那么属于违法破坏耕地,进行移交;
立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仅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法律,少批多建、未批先建、骗批骗建,根据客观法律事实,逐一对照法律条款,进行立案。
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筛查流程
四、下一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管理路径探讨
(一)加强法治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基层组织应当定期下乡宣传,积极组织村民学习农村建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通过大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