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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首次明确33种家养畜禽不包含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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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网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首次明确33种家养畜禽,不包含狗

新京报快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5月29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记者就《目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出台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请问《目录》制定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资源家底,为《目录》制定打下了较好基础。近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密集研究,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今天正式公布。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丰富,长期驯化和定向选育的家畜家禽,有效支撑了我国畜牧业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增加了.5倍;肉、蛋总产量位列世界第一位,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6%、40%。畜禽种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战略支撑。

《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问:我们看到《目录》中畜禽种类很多,既包括猪、牛、鸡等常见的畜禽种类,也有梅花鹿、鸵鸟等特色畜禽,请问畜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目录》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兼顾多民族生产生活资料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等。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问:我们知道《目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请问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抓好落实?

答:制定《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实施好《目录》,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发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名录。近期,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容是通过国家鉴定、审定的33种畜禽的多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名录》将在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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