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洋出诊的医院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6328117978671209&wfr=spider&for=pc■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9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立法草案将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领域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原有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就此升格为《耕地保护法》,不仅层级上从行政法规提升至了法律,也明确将保护范围由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至全部耕地。
那么,这一全新的立法草案中究竟有哪些关于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的亮点和变化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带农民朋友们看一看。
实践中,农民朋友们可能会遇到“以租代征”、“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等形形色色的土地违法行为,一些人找了村委会却发现村里和投资经营者沆瀣一气,不肯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耕地保护法(草案)》第50条指出,耕地权利人发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这里的“耕地权利人”既包括作为其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也包括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法律拟明确检举和控告的部门为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3大主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检举和控告”不应被理解为信访,而是农民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行为。若相关部门对农民的举报置之不理或者怠于履行调查取证等职责,农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似乎意味着即便农民出于自身居住所需而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也一定会面临限期拆除这一唯一的处罚结果。实践中,这样的“一刀切”处置无疑对农民而言是不够合理、适当的。
《耕地保护法(草案)》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