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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家养畜禽范围不包含狗,但也不属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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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

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

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

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部分)

问: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

答:《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

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还应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问:《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见到的野生动物有哪些区别?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请问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多种、鸟纲动物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问:据了解,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答: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央视新闻

编辑:王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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