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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5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要用于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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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近日,江西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真正实现“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实施意见》提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将对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约谈。

什么是土地出让收入?

是指地方政府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计提方式和比例

全省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年,各设区市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得低于4.5%、5.5%、7%、8.5%、10%(含省级统筹部分),“十四五”期内比例高于上述目标的设区市,必须保持比例稳定。

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哪些方面?

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真正实现“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一、明确计提方式和比例。

全省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年,各设区市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得低于4.5%、5.5%、7%、8.5%、10%(含省级统筹部分),“十四五”期内比例高于上述目标的设区市,必须保持比例稳定。省级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设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属地负责)

二、建立统筹调剂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十四五”期间,省政府继续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2%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县、粮食主产县、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注重脱贫县与其他县(市、区)在资金投入上的平衡。落实中央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的政策。省财政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三、实行分类计提。

各设区市可综合依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农业人口情况及农业农村工作任务情况,对所辖县(市、区)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但全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属地负责)

四、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打破原有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统一计提、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五、科学界定支出范围。

各地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六、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严禁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坚决制止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行为。(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七、强化考核监督。

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对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约谈。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土地出让相关政策的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成本核算、支出范围,以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等。依托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加强管理,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农办、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项,经常性开展调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党委农办负责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地用好相关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对账审核和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的宏观调控,完善地价管理和内部征管机制,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收入;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审计。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各地每年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属地负责)

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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