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举行,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志群: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三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协调乡村人地关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三亚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年5月12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媒体和公众更好地了解《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文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锐先生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吕之望先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肖鹏先生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解光增先生首先请李锐先生介绍《办法》的相关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锐: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
《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年7月7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年7月6日。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办法》,我将从起草背景、文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相应地介绍。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了规范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宅基地盘活利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规范管理,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带动农村新业态,促进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结合三亚市的实际出台此《办法》。
二、文件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农业农村部等17部门关于拓展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和新增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批复》(农政改发〔〕6号);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4号);
(三)《三亚市农村“三变”改革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三府办〔〕号);
(四)《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府〔〕号)。
三、目标任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宅基地盘活利用规则。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础上,规范宅基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实现宅基地盘活利用。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宅基地盘活利用是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人开发利用宅基地的行为。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要求,应当符合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腾挪衔接,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促进乡村振兴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
(二)第二章“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办法》明确了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情形、程序等。宅基地收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退出是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无偿退出和有偿退出两类。宅基地整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自主开展宅基地整理。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基础。
(三)第三章“盘活利用当事人”。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当事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宅基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等。宅基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第四章“盘活利用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所有权不变。
(五)第五章“盘活利用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宅基地的,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宅基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第六章“盘活利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受让方就宅基地经营权流转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应当向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宅基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鼓励宅基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开展。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阻碍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介绍《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施行时间。
谢谢大家!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志群:谢谢李锐先生对《办法》相关内容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答记者问
问题一:
《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我们想了解一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具体有什么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科长解光增: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人开发利用宅基地的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应当始终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充分保障宅基地经营权。
二是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符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腾挪衔接,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促进乡村振兴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三是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加收入。
问题二:
请问,在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当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回、退出和整治如何开展?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吕之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分别规范了宅基地的收回、退出和整治三个方面的内容。
农村闲置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是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二是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三是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四是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因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宅基地收回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宅基地收回决议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收回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有具有所有权的其他合法住所的;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的;三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是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该回购价格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自主开展宅基地整治。
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规范有序开展,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奠定基础。
问题三:
请问,《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受让方和流转宅基地的用途是否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肖鹏:
感谢媒体记者朋友的提问!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办法》对受让方和宅基地用途均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为了促进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办法》并未对受让方的身份作出限制。受让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时,为了确定适合的受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委托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宅基地经营权的,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流转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中享有优先权。
其次,宅基地的用途。《办法》将受让方的权利确定为宅基地经营权。受让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宅基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建设报批手续,鼓励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方还可以将宅基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也可以依法用宅基地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当然,流转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当返还宅基地。
问题四:
农村闲置宅基地若能有效盘活利用将变为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可利用资源。请问,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方式有哪些?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吕之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均应当坚持宅基地所有权不变。
《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经营权出租和宅基地经营权入股。宅基地经营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宅基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为了促进宅基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鼓励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入股等方式,联合开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须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当然,无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何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均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宅基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是宅基地的坐落、面积等;三是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是流转方式;五是流转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六是宅基地的用途;七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是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九是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是违约责任。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谢谢!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志群:
感谢吕之望先生的回答。
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发布会结束后可以进一步咨询。《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亚市相关部门也将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的规范管理要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发布会图文实录将在“三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