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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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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作出授权决定,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决定主要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将永久农田基本保护制度确定下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给亿万农民吃下了土地权利的“定心丸”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所在。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此也作了规定,明确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这给亿万农民吃下了土地权利的“定心丸”。

年2月,中央文件明确提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在保护耕地这件事上,不容有失。

这项制度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进一步修改完善。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分别是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如果个别省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需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怎么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此外,为保证耕地质量,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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