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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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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规定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合格证明文件”,若不查验索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属于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某局执法人员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检,发现某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农残超标,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被检韭菜购自于种植农户,因该农户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也不知道被检韭菜不合格。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是否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其处罚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购进蔬菜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就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而当事人以供货者为蔬菜种植户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为己申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对其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些蔬菜种植户和一些水产养殖户种养殖规模小,所产食用农产品直接供给城乡个体零售店,无法进行检测,不能出具合格证明材料,而一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也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证明材料”不包括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认为要求销售者必须索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也不现实,故认为不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中,没有对“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作出详细规定,但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中不难看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需要查验的“相关证明材料”指的是“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且“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无需同时具备。在供货者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亦可。而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均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因此,对食用农产品供货方来说,获得“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儿。同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对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查验义务也同样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均未查验的,应属于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11号),河北省是农业部确定的全国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的6个省份之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的规定,在河北省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供货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供货方应当提供。

事实上,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一)自检合格;(二)委托检测合格;(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诺合格”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不复杂,农业部也已经制定了参考样式,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做好提示和引导工作。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注:

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来源:梁仕成谈市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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