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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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患者招募评价索凡替尼治疗晚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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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名称

评价索凡替尼治疗晚期甲状腺髓样癌和碘难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本试验适应症

甲状腺癌

试验药物

索凡替尼胶囊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试验目的

评价索凡替尼治疗MTC和碘难治性DTC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同时评价索凡替尼治疗MTC和碘难治性DTC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血液中肿瘤标志物水平的变化。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MTC或DTC(包括乳头状癌、滤泡状癌、Hurthle细胞癌和其他变异型),或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部腺样囊性癌(包括涎腺或非涎腺癌)。肿瘤为局部晚期和/或远处转移,失去手术指征或不能进行外放射治疗;

4.DTC患者必须为放射性碘难治患者,或不能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且未进行过放射性碘治疗的患者。放射性碘难治的定义:最后一次给予放射性碘治疗后的12个月内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经查明至少一个及以上病灶不摄碘;或者既往放射性碘治疗的累计剂量≥毫居里(mCi)或同等剂量水平,且开始研究治疗药物前的12个月内患者需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符合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即为放射性碘难治;

5.放射性碘难治DTC患者,距放射性碘治疗结束至少6个月;

6.晚期MTC和碘难治性DTC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12个月内出现过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晚期头颈部腺样囊性癌患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6个月内有经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7.晚期甲状腺癌患者既往可接受≤1种靶向药物治疗,可以是抗血管生成的靶向药物治疗(如MTC患者可接受凡德他尼[vandetanib]或卡博替尼[cabozantinib]等;如DTC患者可接受索拉非尼[sorafenib]或乐伐替尼[lenvatinib]等),或者是针对其他靶点的靶向药物;

8.DTC患者研究治疗开始前TSH的水平至少应≤0.1mU/L以下(或与之相应的其他单位水平);MTC患者研究治疗开始前TSH应在正常范围内;

9.受试者有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标准:病灶未接受过外放射治疗[如进行过外放射治疗,则需要有该病灶影像学进展的依据],例如基线筛选期时应用CT或MRI检查病灶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须短径≥15mm]);

10.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11.预期生存超过12周;

12.女性受试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签署知情同意至治疗结束3个月内)。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包括输卵管结扎、口服或注射避孕药、宫内节育器、配偶使用避孕套或配偶输精管结扎等。所有激素类避孕措施必须合并配偶使用避孕套等措施。女性受试者禁止在研究期间哺乳,并且在给药前妊娠检查为阴性,或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以证实无受孕可能:–绝经后妇女(>50岁并且停经至少1年以上),且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50岁以下妇女停经至少1年以上,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且LH/FSH处于绝经水平–接受了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结扎、全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等男性受试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3个月内)。

排除标准

1.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L或血小板×/L或血红蛋白9g/dL;

2.血清总胆红素≥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的1.5倍;

3.无肝转移时,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或碱性磷酸酶(ALP)≥2.5×ULN;肝转移时ALT,AST或ALP≥5×ULN;

4.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注:仅在血清肌酐≥1.5倍ULN时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5.当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时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尿蛋白≥1g/24小时,不可入组(上述两项检查在筛选期均需完成,任意一项满足上述标准,则不可入组);

6.国际标准化比(INR)≥1.5×ULN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INR仅针对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

7.血清钾离子超出正常值范围并有临床意义(无论补充钾剂与否);血清钙(离子型或白蛋白结合型校正后)或镁超出正常范围并有临床意义(无论补充与否),血清钙降低>1级(CTCAE4.03)或≤1级但仍伴有明显临床症状(如手足麻木、抽搐、心律失常等);

8.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90mmHg;

9.既往做过胃大部切除或目前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存在消化道活动性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或者显著影响消化道吸收功能的状况;

10.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出血(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出血30ml)、咳血(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5ml的新鲜血液)或者研究治疗开始前12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2级;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2.心电图检查(ECG)显示QT间期≥毫秒(ms)(QTcB=QT/√RR,如果心电图没有显示RR值时,则用以下公式:RR=60/心率[心率单位:次/分,RR单位:秒,QT单位:毫秒]);

13.在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4.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以及以抗肿瘤为直接作用机制的中药治疗;不包括TSH抑制治疗;

15.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16.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见附件3);

17.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8.具有显著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1×/mL、或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1×/mL、或其它肝炎、肝硬化;

19.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28天)实施过外科手术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20.未经过手术和/或放射治疗的脑转移或脊髓压迫,或既往治疗过的脑转移或脊髓压迫但没有临床影像学证据表明病情稳定;

21.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除外);

22.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且进行了相应试验药物治疗;

23.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4.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主要研究者信息

白春梅教授

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53号

嵇庆海主任医师

医院

上海市东安路号

试验参与机构信息

本试验信息来自“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试验登记号: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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