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与农民的利益、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息息相关。3月1日起,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规有哪些新变化,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又有哪些实质性影响?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孔祥智认为,新出台的《办法》是自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十多年来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新情况进行的修订调整,吸纳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发布的其他政策法规,体现了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土地的核心原则。“办法实施以后,土地流转行为,包括转出和转入行为,都会更加规范,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有利于中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土地流转门槛高了
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审查审核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门槛提高了?
近年来,工商资本下乡掀起了一波波热潮,给农业发展带来了资金和先进的理念。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隐患。孔祥智认为,很多投农的工商企业不懂农业,盲目投资进行土地流转,不仅不利于农业的发展,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有了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相当于多了一道“把关”,项目是否可行,由农业专家来把把关,专家认可的项目成功率高,对工商企业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门槛提高了,但并不是让他们花的钱多了,而是多了一道提醒,不能头脑发热就去干,而要科学规划,决定了以后就要持续不断地干下去,这样才有利于土地流转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孔祥智说。
经营不善不能说跑就跑
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监督
近年来,各地因土地流转后经营不善而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土地流转往往是大规模流转,涉及几千甚至上万亩土地,流转后的土地都做了统一整理,原来的界限都没有了,一旦跑路,农民拿不到流转费了,最终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孔祥智说。
为此,《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设立风险保障金无疑会加大土地流转的成本。那么,如何能让风险防范制度更好落地?孔祥智认为,设立风险保障金要在双方协商共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可以设立一个账户,约定当年利润的一定比例拿出来放到账户里,大规模流转合同如果签订了十年,每年都存进去一部分,累积起来也能达到较大数额,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办法实施,那么流转大户跑路的行为会大大减少。这就会促使工商企业在投资农业项目前认真评估成本收益,确保项目的长期收益,也保障了工商资本的投资收益。
土地用途要严守
禁止土地“非粮化”“非农化”
新《办法》还强调了严守土地用途,保护耕地,指出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一规定对守住耕地红线及保护粮食安全有积极意义。
近几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一系列政策怎么落实?孔祥智认为,这些政策就落实到新《办法》的施行中。如果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发现有“非粮化”或“非农化”行为,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都会审查土地利用情况,查到以后相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办法》的实施既保护农民利益,也保护了土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毛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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