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山东省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围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展开了一系列的知识问答科普。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将有力地推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为我国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在植物新品种研发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一个植物新品种能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如何处理?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4.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是否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答:不可以。《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5.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答:(1)仅以数字表示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6.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力?
答: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8.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生产、销售时,是否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答:需要。
9.哪类情形使用授权品种,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答:(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10.哪类情形下,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1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对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