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但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设立,多年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代表主体行使发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采取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方式取得和设立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在承包合同中不得改变这些法定权利义务,只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义务,才允许双方自由协商约定。
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均不得剥夺和侵害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占有的权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使用的权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而且农业生产的种类、方式等均由承包方按照土地用途自主决定,发包方和任何第三方不得进行干涉;收益的权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通过耕种经营承包地获得地上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依法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法定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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