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的要求,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年3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办法》中有哪些重要是关乎农民朋友切身利益的呢?
首先,新《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办法》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什么是“三权”分置制度呢?即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也就是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村的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新《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对该问题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这就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地利用。
第二,农民可以自己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另外,第六条也明确,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等。这更有效地促进农民朋友们参与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
第三,严格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粮田没有种粮,有的地方甚至会出现非农建设行为,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十一条也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为保护我国现有的耕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更好地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第四,建立了更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比如“毁约”、合同主体经营主体“跑路”的情况。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比如: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更好的保障了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更加规范,为保障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如果您在相关问题上遇到了法律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