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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6 21:02:00

征地公告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第一,征地的批准机关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还是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是多少?批准的时间和批准的用途。第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第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第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以上这些内容呢,都需要一一地做出公告,而且是缺一不可的。

土地被征收,你见过征地批文公告吗?都有哪些内容?征地公告都包含哪些内容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讲解:征用土地公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信息公开也有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相关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机密为由而对征地不进行公告,其行为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的批准文件和报批材料,并不涉及建设项目本身的信息,涉密的项目其占用土地的征地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范围,应当告知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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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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