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地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扩大禁养区的范围或者对养殖场‘一关了之’,这些都对生猪的产能造成一定影响。请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畜禽的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促进生猪的生产发展?另外一个问题请问自然资源部,在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在9月1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抛出了上述问题。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介绍,依法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产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因此,早在年5月,为防范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生产的协调发展,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年,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年修订的《畜牧法》,均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年,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提出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技术指南》,明确禁养区不限制散养户,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允许建设通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主要考虑,就是为了避免禁养区成为没有一头猪、没有一只鸡“无猪区”“无鸡区”“无畜禽区”,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的影响。
苏克敬指出,总的来看,多年以来,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推进还是有序的。截至年底,全国各地禁养区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是,据调研了解,也确实有一些地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给生猪生产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了视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对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4方面措施:
一是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绝不能打着环保的旗号,借改善环境质量之名,随意扩大禁养区的范围。二是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针对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和限制散养户等违法违规的问题进行排查,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三是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情形,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四是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的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于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苏克敬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将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同时将违反法律法规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强化监督的范畴。对于排查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以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我们将视情况开展强化督察。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人高永介绍,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过多项支持生猪等畜禽养殖用地支持政策,本次国办印发《意见》,就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
一是强调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增的生猪养殖用地。二是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增加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的需求。三是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同时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支持政策。为了配合《意见》的实施,自然资源部日前专门印发了明电(《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39号),也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好现行的支持政策,比如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作为养殖用途也不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应该说,概括起来,在用地上就是要切实保障生猪生产的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