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欧盟的数字贸易经济战略是什么,其中哪些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建立经济体内部统一数字贸易新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解决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间的数字贸易法律差异、管制差异和政策协调,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新规则,抓住全球中的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就需要实行战略。
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
该战略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首先,要打破欧盟内部国家间的数字贸易壁垒,使欧盟境内的公民和企业均能便捷地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其次,完善数字技术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好的线上监管体系,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竞争的网络环境,为欧盟内部数字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最后,加大对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和研发创新力度,为产业发展提供更高级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挖掘欧盟内部数字经济的潜力。
《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也引发了诸多担忧,欧盟内部担忧该战略会更加符合美国企业的市场需求,而非欧盟内部企业,而且数字贸易发展中的大量数据流和信息流会产生数据安全的风险。数字贸易的数据信息保护方面,欧盟一直走在其他国家前列。
年开始,欧盟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已开始规范各行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数据的标准和规则,每个成员国以该指令为指导,制定本国独立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年,欧盟更新了《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对本地内容要求和互联网平台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年,欧洲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商定了新的数据保护协定,《一般数据保护法案》。与《数据保护指令》不同,《一般数据保护法案》是直接的法律条文,并不是指导原则,欧盟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是统一的数据保护单一规则。
年,该法案全面开始实施,该法案的颁布意味着欧盟对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和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式模板
尽管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极其迅速,已成为数字贸易大国,但跟美国、欧盟相比,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仍然较为缺乏经验,但中国已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内容审查等方面做出了初步尝试。
本地化措施方面,根据年中国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关键行业的重要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若因业务需要,需要向境外传输这类数据,应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法规进行数据安全性评估。
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跨境数据传输流量越来越大,本地化措施也越来越常见。至年间,全球各国政府采取的本地化措施数量增长了一倍多。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本地化措施限制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美国在和年的《数字贸易壁垒报告》中,将中国的本地化措施列为了主要的数字贸易壁垒。
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对外资准入设置了股比条件,采取了分类管理。外资进入中国需以合资的形式,增值电信业务方面,外商投资占比需在50%以下,云计算业务归类为增值电信业务,年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做出了新的规定:跨境经营企业禁止租用或自行建立专线。
美国认为该规定阻止了境外企业跨国使用云计算服务,因此属于市场准入数字贸易壁垒。基础电信业务的股比略低于增值电信业务,为49%。
最终产品方面,美国提出中国对境外手机的进口程序繁琐冗余,以及中国银行业多使用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境外产品、服务的进入,中断了国家间数字服务的交流共享。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盗版和侵权的土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仍然落后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
根据商业软件联盟(BSA)的统计,中国七成以上的软件并未获得授权,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尽管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在法律标准、执法力度等方面仍显不足。
另外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互联网运营商对平台企业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中介责任保护规则”产生冲突,美国的“互联网中介责任保护规则”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侵权行为对互联网运营商来说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的泛滥,相关数据统计,全球每年窃取商业机密、黑客攻击等网络犯罪行为会引起4千亿到3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为保护中国互联网安全,中国规定境内使用的网络基础设施要根据国内标准达到安全可控。另外,中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及《网络安全法》中对涉及到的数字产品、服务以及密码技术均采用国内技术标准与国内加密标准。
因中国国内技术标准与国内加密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发达国家认为这增加了境外企业的法律合规成本,涉嫌歧视境外企业。
中国的互联网审查规定也面临较大争议。为确保网络安全,过滤互联网非法内容,中国封堵或关停了部分国内外超链接地址(URL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和虚拟专线账号(VPN账号)等,并加强了对网站信息数据的监管和审查。
因中国屏蔽的网站中包含了谷歌、推特、FACEBOOK等美国网站,使这些美国企业失去了利润丰厚的中国市场,因而引发了美国的不满,认为中国的内容审查机制不够透明,对境外互联网企业构成了数字贸易市场准入壁垒。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
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越来越庞大,产品生产越来越复杂,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使以最终消费品为主的传统贸易逐渐转向了以零部件、半成品为代表的中间品贸易。与最终消费品相比,中间品在全球生产分工中可能需要跨境多次,这更加提高了中间品贸易在国际全球总贸易中的比重。
-年间,中间品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重虽小有波动,但整体呈上升态势,受金融危机影响,年出现大幅下跌,-年间恢复增长,但年之后,中间品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重持续降低。说明全球价值链分工近年来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
简单价值链参与是指中间品直接被进口国吸收,仅跨境一次的国际生产活动,复杂价值链参与是指中间品至少跨境两次,以满足国内或国外最终需求的跨境生产活动,包括本国增加值在中间品出口后又返回本国的部分和进口国对国外增加值再加工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部分。
简单价值链参与和复杂价值链参与占总产出的比重在-年间总体趋势变化不大,基本在9%-15%区间内波动。但在年金融危机期间,简单价值链呈现上升趋势,但复杂价值链呈现下降趋势;而在年后,简单价值链占比上升,复杂价值链占比下降。
数字经济方面,国家层面,发达国家领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发展潜力较大。平均来说发达国家的产业数字化水平和产业数字化GDP占比均高于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济增速已经超过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正在不断缩小技术差距,在未来数字贸易的追赶战中潜力巨大。行业层面,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行业渗透率分化。
近年来,各国产业数字化水平均呈增长趋势,且大多数国家的数字经济服务业渗透率高于工业渗透率,数字经济工业渗透率高于农业渗透率。企业层面,美国和中国拥有着全球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互联网巨头企业掌控着全球数字贸易的话语权,主导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
数字贸易壁垒方面,WTO下的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提案在实践中具有不稳定性,数字贸易关税壁垒呈现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若国家之间未对数字贸易做出国民待遇承诺和市场准入允许,各国仍可以以各种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对贸易伙伴国的数字贸易主体设置不同的监管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以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限制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面,美国作为数字贸易的大国和强国,为维护其在数字贸易市场上的核心利益,一直致力于推进“数字传输永久免关税”、促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消除“互联网相关服务市场准入壁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
结语
总的来说,欧盟的数字 略主要是统一各成员国数字贸易政策,建立欧洲单一数字市场,强化欧盟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仍然较为缺乏经验,但目前已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内容审查等方面做出了初步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