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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7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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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和解之路不寻常


2007年一度震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大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2009年5月20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满落幕。在杭州中院民二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成功地实现了全面和解。从2007年5月25日起,到诉讼时效截至日200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共受理了127位投资者(127案)的起诉,诉讼总标的为590万元。和谐的结局本周二(5月19日)上午9点,在法院主持下,代表原告投资者的5位律师和被告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首先,双方确定了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披露日之间持有或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但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属于可赔范围;接着,双方谈判焦点转入确定赔付金额比例。截至下午5点,经过整整一天的谈判,双方最终认定118位投资者,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由杭萧钢构以起诉额的8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现金,总计约400万元,支付时限将在6月30日之前。当时,原告律师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双方在中点附近略偏向于投资者的82%处达成了和解。笔者看来,这个结局兼顾各方利益,双方都相对满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有7个案件不符合起诉资格,故由原告代理律师撤诉。此外,有2个案件因双方在索赔金额计算标准上存在分歧,故法院在本周三日上午开庭,决定择日作出判决。周三(5月20日)中午,杭州中院向上述118位投资者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在该案的诉讼时效刚刚到期后的一周内,杭州中院就成功实现全面和解,以效率高、成本低、分类处理、先易后难、求大同存小异,创造和谐气氛的处理方式与策略,成为今后全国同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解决的范例。曾有过的曲折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萧山市杭萧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0日。2000年12月28日,公司整体变更。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杭萧钢构。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谈判。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2月12日下午3点,正值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鉴于杭萧钢构公司多人参与该项目工作,信息泄露风险很大,难以保密。2月12日至13日,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在此情况下,当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杭萧钢构有无异常情况时,其声称没有异常情况。直到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而合同草案实际约定却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3月13日,杭萧钢构又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但杭萧钢构事实上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同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杭萧钢构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杭萧钢构董秘潘金水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在此期间,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巨大波动。2至4月间,公司股票产生了十几个涨停。有关财经媒体质疑声音不断,市场对杭萧钢构问题的信息极为混乱。4月29日,《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处罚 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才首次正面地将杭萧钢构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问题揭露出来。5月14日,杭萧钢构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与《致歉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做出的行*处罚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与职业股民王向东提起公诉。2008年2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与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而陈玉兴与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亦予以追缴。对此,三位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萧钢构事件发生后,引起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处罚后,笔者协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一起通过媒体向投资者提议,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均可为其提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服务。截至2007年8月,有30至40件送到杭州中院要求立案。虽然杭州中院收案,但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当有律师询问时,开始得到的答复是,要向上一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浙江高院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后来得到的答复却是,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而前面己经立案的案件均中止审理。对此,2007年9月初,我们以上三位律师联合写就了《关于请求贵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的函》的信函,共同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尽快恢复受理杭萧钢构案。2个月以后,杭州中院对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恢复受理。其后,该案进展相对顺利。成为历史的庭审2008年8月29日,杭萧钢构案的部分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共涉及23起案件,由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在诉讼上采取了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共涉讼金额约117余万元,涉讼股数389259股。之前的2008年4月7日,杭州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诉讼双方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原告代理人认为,2007年4月29日即《中国证券报》发表的文章之日,为杭萧钢构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但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有3个虚假陈述更正日,即2007年3月13日、3月23日与4月日。在首次开庭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庭。在法庭辩论上,主要焦点问题是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这种构成,是部分构成还是全部构成;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但具体和解方案、和解金额另行讨论,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另行协商。(维权信箱lwl@,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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