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遇误解休怨恨,物过严冬即回春。《论语》中也说“人不知而不愠”,被人冤枉是件挺糟心的事,今年上海某酒店保安小A最近就经历了这样的苦恼,但听过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后,有人却认为他并不冤枉。
据小A说,他被酒店内某健身俱乐部的一位女顾客张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被索赔38万余元。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那么小A到底是干了什么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呢?说起这个小A就觉得冤枉,他说自己刚来这个健身会所当保安不久,他本来是在酒店门口负责车辆停放的,同事让自己代班巡逻才碰到张女士。
因为他对酒店的巡逻路线不熟悉,误闯了女浴室的桑拿房,张女士被吓得尖叫。他也懵了,赶紧退了出来,这听起来像是无心之举,他诚心诚意道个歉也就翻篇了。
张女士之所以没有翻篇,是因为她当时正在换衣服,身体什么状态不用多说,一个陌生男子突然出现,和她四目相对,给她留下了心理阴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因“惊吓诱发甲状腺结节增多,惊恐焦虑症”,花了近7万元进行治疗。
且她因为生病,请了一个月病假,本来每个月工资1万6的她,那个月只拿到了元,为了维权和看病,还花了多的交通费,这些损失她都算在了小A头上,加上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这才有了之前的38万余元。
张女士觉得自己的索赔数额颇为合理,但合不合理不是她说了算的,法院要根据事实依据来作出判断。
涉事俱乐部说,当时小A确实是代班去巡逻的,也有信息证明。而小A称自己并没看到张女士隐私,且汗蒸房雾气腾腾,只有一个模糊的人影,他听到声音就出来了。但张女士却另执一词,认为他看到了,还存在主观故意。
这个问题确实难解,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桑拿房里也没有监控。但那天已经是小A第三次代班巡逻,说路线完全不熟似乎也站不住脚。从酒店走廊的监控来看,他确实进入了女更衣室。
更衣室属于私密空间,涉及隐私他一个男保安进去女更衣室本就不合适,如果更衣室有人呢?那得引起多大的恐慌,进入更衣室也就罢了,他还走到了最里面的桑拿房门口。
正如张女士所质疑的那般,难道他看不到门旁的指示牌吗?作为保安的小A,他在工作中没有履行好职责,私自进入了女性私密活动空间,已是违规,还在门口撞见了正在换衣服的张女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最后法院认定,小A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张女士的诉求可以获得支持。因小A是在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才导致侵犯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酒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小A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张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38万的赔偿金,对他来说确实难于登天,小A认错态度诚恳,也愿意赔礼道歉。因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综合过错程度、证据、后果和经济能力等系列因素,最后判酒店赔偿张女士万。
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也赢得了一片赞声。在本案件中,张女士隐私权遭受侵犯,她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值得赞扬的,但漫天要价也是不合理的。
而小A在工作上存在失职,若是故意,后果则不堪设想,这也暴露出酒店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隐患。酒店在员工上岗前,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规章制度、职责范围等等,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事后酒店将小A开除了,但问题依旧需要解决,提升保安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才能让消费者放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因为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顾客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安全应该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细节决定成败,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尽职尽责,方能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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