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知产北京」
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并未单设知识产权编,相关规定分散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和侵权责任编共计52个条款中。其中,《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七项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位列其中。
为加强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切实提升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的维权水平,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彭文毅法官受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邀请,针对《民法典》中“植物新品种”这一具体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管理和经营人员做“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专题法律讲座,七十余名相关从业者聆听了此次讲座。
活动中,彭文毅法官从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和民事纠纷审理思路两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
接下来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看看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问题吧~
#1
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审判体系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我国先后设立4家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23家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对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目前全国共有40家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现状
我国种业行业目前存在同质化、假冒伪劣、套牌等不良现象。当事人在维权时普遍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障碍,相关诉讼也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难、鉴定难、侵权认定难、各法院适用法定赔额差异较大等问题。—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件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70%以上的民事纠纷以品种权人胜诉结案。
三、植物新品种权民事侵权纠纷通常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方面是程序问题,包括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案件管辖是否合法,以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保全、证据开示、司法鉴定等问题。
另一方面是实体问题,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基础、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侵权和合法来源等抗辩审查以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等问题。
四、同一性的判断方法和认定原则
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田间观察检测等方法鉴定。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对采取前述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或者提取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认定。
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五、套牌侵权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当前实践中,种子套牌侵权现象多发。大家通常口中所讲的“套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行为样态:一是直接将他人种子套上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上他人的品种名称,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将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变成自己的品种,此时便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原始品种(即品本品种)直接派生或间接派生而来的品种,该品种保留了亲本品种的基本性状,但又明显区别于亲本品种,具有品种特异性。目前,《种子法(修正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该制度建立后,将有效规范前述第二种侵权行为。
《种子法(修正草案)》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加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项活动,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但其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除外。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
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