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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8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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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师,是指在城乡建设领域,由政府聘请并由专业机构承担的,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作为乡村规划行业人员的一种新形式,乡村规划师主要是为建设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乡村产业、乡村旅游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农村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如对乡村的过度开发、不合理规划、缺乏对乡村的整体设计、缺乏专业人才、基层规划能力不足等。我国目前仍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分割现象,不利于城乡融合发展与高质量发展。

一、缺乏科学的规划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发展差异巨大,农村地区与城市的发展差异很大,但我国农村的规划大多缺乏对其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存在重复性、随意性、局部特色性。部分规划存在着重发展、轻保护的倾向。规划内容片面、粗放式发展,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协调性。同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现象。

1、规划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规划编制多采用部门报告制,在编制过程中多由政府部门或者专业规划机构组织,并以会议研究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来完成。部分规划只是单纯地以经济指标作为农村规划编制工作指引或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大量土地被用于城镇建设或者少数农村人口在宅基地上建房导致农村住房严重过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受阻、农业经营困难、农民增收困难。

2、规划主体不明确

虽然国家提倡在乡村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乡土文化遗产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规划主体不明确、规划实施效果差等问题;部分村庄为取得土地指标或获得政府扶持而采取“修旧如旧”等策略,造成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如有的村庄存在拆旧复垦“三垦”不彻底、新项目规划论证不充分等现象;有的村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因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未实施;有的村甚至不知道如何与其他村庄协调融合;有的村将道路建设成为停车场而使道路破损严重损坏。此外有部分村庄因规划而出现“千村一面”现象;同时又因为缺乏技术支撑而出现了很多“空村”现象。如有的村庄规划只将道路、水源、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设施等作为村庄建设的条件之一,而另一些村则没有实施。因此使得该村道路、供电、供气、排污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很难实现快速有序开展。

、规划管理缺乏顶层设计

我国对村庄规划管理主要是在乡镇一级层面进行。由于乡镇没有编制专门的组织机构,乡村规划师作为一种新兴职业人才在农村存在大量空白。因此,缺乏明确的考核办法与激励机制,导致部分乡村规划建设发展严重滞后。部分地区在建设过程中对村庄建设缺乏科学依据,造成了较大面积“两违”现象蔓延。另外,在管理机构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规范整个城乡建设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4、缺乏规划意识

一方面,由于对农村建设的理解不同,部分乡村规划者与村干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区和偏见。有些村干部不知道自己所在村“两委”在开展工作时需要规划;有些村民不知道在规划时应该怎样做,规划中应该有哪些内容;有些规划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等。另一方面,乡村规划设计的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而在这一组织下编制村里的规划。在农村地区大部分村庄里没有实行“一事一议”的村规民约制度;在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项目或建设标准在技术上、经济上如何规划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设立一名负责管理村里事务的“村规民约”或“村民公约”作为约束村民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引行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等组织或个人在村里实施任何项目时需要遵守什么义务。因此导致村内存在严重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象。如在土地整治时往往没有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有的村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把村庄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作为建设用地并纳入管控范围等等类似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象在农村地区随处可见或者已经造成了一定后果或严重影响了农村规划秩序的可持续发展。

5、规划实施管理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规划都是依据规划编制完成后就进行了审查和批准。对于尚未编制完成,但经规划审批通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尚未出台,导致该区域内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管理滞后于地方实际情况,不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同时,由于乡村地区地理位置十分偏僻,大部分农民在外务工或经商致富后大多不在家乡投资建设。因此对于其闲置用地没有合理利用。而土地流转不及时、不规范问题严重也导致土地流转后农民缺少投资动力和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释放。农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无法律法规保障。我国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尚未到位,很多农村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或未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出租或转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后被收回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或依法转让(如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农民经济权益,因而农村土地征收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不足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对这些土地是否依法进行了确权登记仍是未知数。

二、对乡村的过度开发

近十年来,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乡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开发的强度迅速上升。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地广人稀、人口老龄化等原因,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资源被过度利用而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大量宅基地、村庄用地都被用来建设民宿、酒店、商业等各类旅游项目。

1、传统村落“大拆大建”,“拆旧建新”

传统村落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其建筑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为延续文化遗产,许多传统村落不得不“大拆大建”,大量房屋被拆空、被改建成“民宿”,“拆旧建新”。这类工程在极大地浪费了原有的资源、破坏了原有村落布局、环境品质、民居特色。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了迅速提高当地旅游收入,以破坏传统村落风貌为代价对传统村落进行大规模拆建或改建,不仅给自然造成破坏也给村庄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大量无证建筑被拆除或随意填埋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等后果。一些传统村落,虽然保持了村落原有的建筑风貌,但却因各种原因消失不见、难以恢复。虽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当地政府对建筑缺乏保护意识而遭受经济损失甚至破坏后只能重建或简单重建,村庄内部也没有任何发展前景。

2、“空心村”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和土地市场的发展,大量城市居民涌入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居住条件恶化导致大量村庄空心化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农村人口持续减少。同时因为旅游开发导致当地人口大量外流,农村的村庄呈现“空心化”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村民进入城市生活,减少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开发性;另一方面不少农民由于外出务工、经商或失去了原有劳动能力或失去生活来源等原因离开农村而逐渐陷入失地状态。这些农民在城镇无立足之地进而失去对农村生活的兴趣与向往,形成“空心村”问题。另外一方面由于农村长期处于空心化状态造成农民土地利用过度且不合理开发造成资源浪费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驱动因素而造成农村地区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过度破坏,同时导致土地资源短缺矛盾突出。

、以开发促破坏

过度开发导致乡村环境破坏,也是乡村整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居大多分布在乡间小路两旁,主要为农民建房提供空间,在这些空间上分布着许多村庄。这些村落有许多是处于城市郊区或者旅游风景区附近的。这些村落没有完整统一、合理分布的民居及周围山地成为村民重要的生活和休闲空间。因此,在一些村庄里出现了一些以发展旅游为主要内容的开发项目。然而这些项目大多是在城镇规划中没有涉及到村庄规划、土地管理与保护、城市发展以及相关经济规划等方面存在着问题或矛盾发生。这些问题又给传统村落保护、村居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

4、生态破坏

部分民宿、酒店项目往往通过改变村内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破坏,如位于生态脆弱区的民宿,从设计之初就会面临各种问题,如房屋高度会影响到周边的植被、河流等。例如由于民宿用地存在较多高陡山体、排水不畅导致水循环不良导致农田积水、水体污染等。在一些乡村,由于“一步跨两个村”而产生了大量“环境村”和“水果村”。由于当地村民长期不重视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和土地利用水平低等原因导致很多村庄生活垃圾无法得到及时清理处理;且由于这些村落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居住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使其成为农村环境治理难、生活水平低现象日益突出。

5、乡村建设资金短缺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一直都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进行,没有得到市场和社会上的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和漫长之路。为了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最大化,政府往往会将乡村建设列入政府重点项目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以及能够吸引更多人才为乡村建设投入资金来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卫生整治等。然而农村基建资金投入有限、渠道不畅使得这些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财政对于农村建设发展也是极为有限和不足。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资本注入,使得乡村建设出现了许多“烂尾楼”并逐渐成为现实。同时乡村建设中缺少统筹设计及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乡村建设严重滞后。如年全国城市人均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但全国80%以上的村庄没有一个具有较高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非常完善;而部分乡村地区因为没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匮乏以及公共财政严重不足所导致的资金短缺严重影响了乡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完善等问题。

6、乡村规划的“缺位”

乡村规划作为指导村域发展、制定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城乡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年来,乡村规划发展呈现出许多方面“缺位”现象。第一,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规划处于一个相对次要方向位置;部分农村规划实践中缺乏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未纳入村庄规划体系、未编制村庄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图编制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三条控制线”和强制性用途管制规定。尤其是未纳入城乡设计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用地“三规”内容(村庄布局专项编制)更是大打折扣;第二:部分村庄建设活动没有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要求进行;一些村庄没有编制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二:农村生活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村庄都有村民居住环境极差、脏乱差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大量建设项目侵占了农田甚至村庄、道路、公共设施用地情况严重;一些村庄将大量土地用作建私人住宅发展旅游及房地产项目。第三:部分村庄在没有充分利用好宅基地上仍存在大量建设需求与宅基地闲置现象;部分村庄存在“一户多宅”、滥建房屋等现象;在有住宅用地但是无宅基地上建房等行为;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利用土地建房或改造现象出现等问题。另外:大多数农民将宅基地用于经营民宿、旅游等各种项目中;部分村民过度进行宅基地指标交易,甚至是违法违规建房;一些村庄没有合理布局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致使道路无法畅通;部分农村地区有可能出现“空心村”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规划服务水平和人居环境改善与美丽家园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这种状况。所以乡村规划是一个比较尴尬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村镇规划条例》、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时明确乡村发展原则并进行详细阐述;在乡村总体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村庄用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以保障耕地面积

三、缺乏对乡村的整体设计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缺乏整体规划的现象,有的地方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对村庄和土地的利用没有充分考虑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整体规划。这些地方也没有考虑到乡村文化特色、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对乡村自然、历史和文化缺乏整体把握,并把农村建成了大量低效建筑和低效用地。这种地方的乡村建设规划往往比较粗糙,缺乏对乡村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科学统筹设计以及保护利用。因此这些地方的村庄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异与发展差异。此外一些地方的乡村规划工作往往存在“重建设轻规划”等问题。

1、乡村建设规划目标过于分散,缺少整体规划

许多乡村建设规划缺乏整体的布局,往往都是简单粗暴地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农村大量建设项目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规划不合理现象严重困扰着很多农村地方。同时在建筑建设中有很多新建农村建筑是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旧房而新建。这就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在没有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历史、保护传统美德、突出地方特色等原则的前提下,规划结果往往很不规范。乡村缺乏整体的规划和科学的设计能力、建设项目及各项规划指标、建设方法及相关要求。导致农村建设出现了大量粗放式、分散式的乡村建设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连基本的农村建设都没有搞起;有的村庄还在大规模建造“空心村”甚至违法占地建房、违规填埋土地用来建设厂房和各类设施以获取高额回报;有些乡村甚至还有几十年不开发和乱开发的历史记录。乡村规划师应当根据这些现状为农民提供更多个性化、可操作的乡村建设策略与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科学合理和合法有效地监管体系建设。建议在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可行实施方案后及时编制出实用性技术规范以指导乡村进行建设。

2、土地利用规划滞后于乡村建设规划

一方面,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部分农村地区在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上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农村宅基地规划主要以居住为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基础条件,宅基地与农民住宅用地相互交织。另外,在农村也有大量非农化开发的现象。但是,一些地方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忽略了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的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模式存在着明显差异,城市更注重自身环境保护和功能建设目标。但一些地方没有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如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会把发展与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而乡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村庄建设普遍存在用地紧张问题,“空心化”也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发展。一方面大量村民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环境脆弱使得很多农民没有了生存技能、无法获得土地资源以获得发展空间和基本生活保障;此外一些村庄为了追求所谓的生态效益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宅基地)等严重影响了农民建房效率以及其他重大民生问题等情况也成为近年来出现在农村地区重要问题发生区域。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导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制定各项政策的依据;

是对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约束,是确定土地利用规模、布局结构和布局、调整用地结构、改变用地方式、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改善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等基本国策实施依据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村庄规划中对村庄选址布局和村庄建设也有指导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供地和使用、保护及监督实施的统一规划。其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办法、村镇选址等内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村庄布局、人口密度、产业类型、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4、乡村规划师往往对村庄和土地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但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乡村规划师对乡村地区的了解,无法及时把握乡村发展的全貌,导致许多村庄发展缓慢甚至不发展。

由于乡村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文化和自然资源,所以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但这些经济发展模式在整体上不能有效协调乡村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导致很多村庄长期发展缓慢甚至不发展。例如有的村庄就是经济落后,没有可供村民选择的产业。一些村庄发展基础差,基础设施落后,农民收入不高但生活质量不高。甚至有的地方在发展旅游业时,当地居民不能配合规划工作,导致旅游资源受到破坏。有些地区发展慢甚至没有发展潜力,有的甚至还出现问题。这些都是因为乡村规划不当造成的。乡村规划师必须充分认识发展现状、村庄问题、村民诉求和利益诉求等各个方面存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导致决策失误的根本原因。如在浙江某县就是因为缺乏乡村规划师导致政府无法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农村经济增长停滞、土地闲置过多等问题。

5、一些村庄存在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薄弱、生活水平低下、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加之村庄中缺乏对传统和民族精神传承,村庄大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一些乡村规划甚至连整个城市规划都没有考虑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等方面问题。以历史文化保护为例,我国现有保护古村落个(全国共69个)。而在一些村子中古村落虽然有了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取向并得到保护传承,但却成为城市发展建设的“盆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难有效改善村庄环境状况。在我国目前仍存在不少贫困地区村庄仍然是空心村、“空心村”等问题。一些地区缺乏明确而有效的规划设计措施与保护措施也导致了农村存在着严重的空心化现象并出现恶化现象。从国家到地方对乡村进行顶层设计时缺乏充分、系统、科学、完整的乡村规划设计指引。部分地区盲目求大、只重速度轻质量、缺乏特色、浪费现象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且日益严重。另外有的农民缺乏环保意识、法制意识也较为淡薄,面对这些问题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缺乏专业人才,基层规划能力不足

乡村振兴的核心是高质量发展,而基础设施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乡村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乡村规划师,目前的情况是乡镇规划师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高校毕业生中选取而来,其基本素质与专业水平与城市规划师相比并没有优势,其知识结构中缺少对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的深入研究以及规划实践的经验,缺乏处理城市规划和农村规划协调关系的经验,无法胜任乡村规划师工作。同时基层规划师业务水平与城市规划师相比差距较大,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缺乏理论知识基础、专业素养欠缺;2.专业知识不全面、不系统;.规划能力有限、不专业;4.管理能力不强、不系统;5.社会影响力不够、缺乏公信力。

1、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夯实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乡镇规划师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能力。第一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要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的新理论、新技术等;第二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协调能力。要善于运用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中包含的建筑、交通、生态、文化、景观、社区、生活、环境等知识进行设计、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第三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与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并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关系;同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资料以及各类规划知识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

2、积极宣传乡村规划,树立典型

我国现阶段乡村规划师人才匮乏,而优秀的代表更是凤毛麟角。因此,除了积极地宣传优秀村镇规划以外,还应树立一个典型,树立榜样,以示范带动作用辐射全国地区。“全国优秀农村规划师”等荣誉称号是行业认可的权威标志。乡村规划师是城乡融合发展战略落地的重要推手,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推手,更是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国家梦想的必然要求。因此将吸引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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