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等待期内就发现就疾病的症状,等待期外才确认,能否进行理赔呢?
在销售新旧的重大疾病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对等待期条款的表述有一定区别,可以归纳为“等待期确诊条款”以及“等待期发病条款”。
“等待期确诊条款”,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发病条款”,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在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或者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保险公司都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举个例子:客户于年1月1日购买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年交保险费元,保额为50万,等待期为90天,年3月2日CT检查发现甲状腺结节,4月2医院穿刺病理确诊为甲状腺癌癌。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内发现甲状腺结节,即便90天之后确诊为重大疾病。按照等待期发病条款保险公司只给付0元,按照等待期确诊条款给付50万元。
很显然,“等待期确诊条款”比“等待期发病条款”对客户更加有利。
监管也是注意到这个问题,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9号),集中通报了若干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其中,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中提到,“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如部分公司报送的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这是保监第一次对“等待期发病条款”发表否定意见。年1月19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31号),列出73条产品负面清单,要求保险公司核查并整改。第一条第十四项中再次提到等待期条款不合理的问题,再次重申“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监管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不想再看到容易引发纠纷的“等待期发病条款”。所以目前各大公司新版重疾险条款均为“等待期确诊条款”,如果理赔实务中,有客户等待期发病但是等待期外确诊,新老条款都经执行“等待期确认条款”,均可得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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